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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国家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出台

国家质检总局日前发布第13号局长令,新的《产品质量国家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已于3月1日起施行。

该《办法》规定,国家监督抽查分为定期实施的国家监督抽查和不定期实施的国家监督专项抽查2种。定期实施的国家监督抽查每季度开展一次,国家监督专项抽查根据产品质量状况不定期组织开展。

该《办法》在总则中明确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地方组织的产品质量抽查活动,不得以国家监督抽查的名义进行,发布质量抽查通报不得冠以“国家监督抽查”字样。

《办法》指出,国家监督抽查的样品,由被抽查单位无偿提供,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

《 办法》还指出,凡已经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自抽样之日起6个月内,各行业、企业主管部门,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其他部门对该企业的该种产品不得重复进行监督检查。该《办法》对确定抽查计划和抽查方案、抽样、检验、异议的处理与汇总、监督抽查结果的处理和工作纪律均做了 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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